法相山

法相山全球資訊網 - 悲智雙運、福慧人間

釋迦世尊 龍樹菩薩 提婆菩薩 無著菩薩 世親菩薩 陳那菩薩 法稱菩薩 釋迦光菩薩 功德光菩薩 洛桑校長 壇確校長 慈智法師
中心修心課程 MOD法相山修心園 空中修心講座 課程活動訊息
心靈專欄 集資淨障 時時處處可修心
三千佛法會 大乘八關齋戒 慈悲三昧水懺 佛一 禪一 禮拜三十五佛 朝山轉法輪 護生 樂活農場
教師營專區 大專營專區 專題報導 利眾行腳 法命線
師父開示 修心小品 師父法語
出版品 法相雜誌
形象廣告 法命線 南閻浮提六莊嚴
總山緣起 各中心介紹 護持捐款 結緣特區

加入會員

歡迎您加入成為法相山全球資訊網的會員,您所申請的帳戶可以同步使用在法相山全球網路電視台

請依照下列四個步驟進行註冊:

  • 會員條款
  • 填寫資料
  • 信箱認證
  • 完成註冊

法相山全球資訊網 會員注意事項:

歡迎您加入會員並使用法相山所提供之最優質影音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於加入法相山會員服務前,詳細閱覽以下規定。當您註冊完成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之會員所有規定。如您是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則您必須在加入會員前將本服務條款請您的父母或監護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法相山所提供之會員服務。當您使用法相山所提供之服務時,則視為您的父母或監護人已經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

一、會員規範與義務

1.

請依會員加入流程,登錄您本人正確、真實及完整之個人資料。當您的個人資料有異動時,請立即更新,以維持您個人資料之正確、真實及完整。如因您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2.

如您所提供個人資料不實或個人資料有異動但沒有更新以致於與原登錄之資料不符時,本網站有權隨時終止您的會員資格及各項會員服務且不另行通知。

3.

本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係透過網際網路為媒介傳送,請自行負擔相關硬體設備與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通訊相關費用。

4.

本網站有權增加、變更或取消會員服務中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且無須個別通知會員。有關現有或將來之各項服務,均受本服務條款之規範。

二、隱私權保護政策

您的註冊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均受到「法相山隱私權保護政策」所保護。有關隱私權保護,請詳閱以下「隱私權保護」,以瞭解並保障您的權益。

1.

會員資料除因法律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本網站在未獲您授權時,不會公開您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個人資訊。

2.

如您發現您的帳號及密碼遭盜用或其他不當使用,您必須立即通知本網站並提出具體事證,以利本網站採取相關措施。但不得將本網站所採取之措施解釋為對您有明示或默示擔保或賠償責任,對於您的帳號及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本網站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

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確實登出並結束您帳號及密碼的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4.

您同意於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允許法相山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您的會員資訊,以提供您其他服務。

5.

您同意會員資訊可供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在不涉及揭露任何會員的個人身份條件下,允許法相山合法的使用。

三、會員帳號密碼

1.

您成功註冊後,將得到一個會員名稱及密碼,您有保存帳號密碼禁止外露之責。

2.

您同意不會將會員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若您發現您的名稱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破壞使用安全的情形時,您應立即通知本網站。

四、損害風險條例

1.

本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責任。本網站不保證各項服務的穩定、安全、無誤、及不中斷。您明示承擔使用本服務的風險及可能致生的任何損害。

五、會員義務與責任

1.

您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若您使用法相山台灣地區以外之網站,您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2.

您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於本網站上。

3.

您同意您不會於法相山網站上從事廣告或販賣商品行為。

4.

本網站對於您的行為是否符合本規範,有最終決定權。若本網站決定您的行為違反本規範或任何法令,您同意本網站得隨時停止您使用法相山服務。

5.

您同意自行承擔因您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所致生之一切損害及責任。

6.

您或法相山均有權終止您的會員資格。您若欲終止您的會員資格,須以書面通知法相山。

7.

法相山有權隨時結束各項服務,您充分瞭解法相山並未承諾保持任何一項服務不停止或不中斷。

六、節目內容

1.

您瞭解法相山所提供的節目內容皆為有版權之著作,您同意不得進行重製、拷貝、出售、轉售或作任何商業目的之使用。

七、一般規定

1.

本服務條例以中華民國法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為準據法。

2.

就本規範涉及的一切爭訟,您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本規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